绩效考核不达标扣工资,真的没问题吗?
日期:2021-06-10 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是实行绩效考核的,绩效考核往往会与劳动者的工资相关,考核成绩好的,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会比较高,绩效考核是提高劳动者积极性的方法,那么绩效考核扣工资是不是合法的?
2018年5月,张某入职厦门某销售型A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签订2年合约,规定试用期2个月。同年9月份,由于公司销售业绩不理想,公司高管引进绩效考核体系,对现有销售人员进行考核,并将原薪酬30%比例作为绩效基数进行考核,达到预计指标奖励,达不到处罚(扣工资)考核实施当月,大部分员工均未达到公司预计指标,并按制度直接扣除绩效工资。


分析与结论: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也就是说,绩效能不能扣除,首要在于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绩效工资。如果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具体的绩效工资标准,那么公司通过绩效考核来扣除绩效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就是违法的。

其次也要满足:

1.扣除绩效工资后,所获工资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绩效考核制定是否有公示,并与考核人员进行协商签字确认。

3.在考核人员未达标的情况下,扣除工资需要成员签字确认。

A公司未与张某在合同或协议上进行考核事项的约定,只对考核制度进行了公示,也并未与考核人员进行协商确认,强制性的实施,并在未得到员工确认的情况下,扣除工资。应属违法扣除。结论,公司扣除张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应先与张某协商签订考核协议并进行考核制度的公示,获得双方。并在未完成指标的情况下,指出未完原因,提成改进方案,获得张某的同意后,方可扣除。


但是,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除一些法定情形外,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